世界卫生组织简报

世卫组织关于孕产妇死亡和临近死亡的分类

Robert Pattinson a, Lale Say b, João Paulo Souza b, Nynke van den Broek c, Cleone Rooney d 代表世卫组织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分类工作组撰写

第87期,第10号,2009年10月,733-804

千年发展目标5确定应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为实现此项目标,各国需要准确了解孕产妇死亡原因和程度。最近的系统审评结果显示,由于没有孕产妇死亡和临近死亡的标准定义和准则,孕产妇死亡分类很不一致。[1,2]

为建立孕产妇死亡分类系统,世卫组织设立了一个技术工作组。该工作组由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产科医生、助产士、流行病学家和公共卫生专业人士组成。

工作组确定了以下三项工作方针。首先,分类必须切实可行,而且用户(临床医生、流行病学家和规划主管)必须理解其内容。其次,死亡根本原因必须与一切其它状况无关。根据《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的规定,根本原因是直接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病态事件中最早的那个疾病或损伤或者造成致命损伤的那个事故或暴力的情况。第三,新的分类系统应与《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一次修订版保持一致并促进第十一次修订工作。将孕产妇死亡分类列入《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有助于在死亡证明中和孕产妇死亡原因机密调查中使用统一用语,进而增强数据的可比性。

向40多位审评人员以及国际妇产科联合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国家专业机构(包括英国皇家妇产学院、美国妇产学院和加拿大妇产学院)提供了孕产妇死亡分类系统草案,供其评议。根据这些人士和机构的反馈意见进行了修订,并在八个孕产妇死亡数据库中试用了经修订的分类系统。这八个数据库是:哥伦比亚、牙买加和南非的国家数据库,肯尼亚、马拉维和津巴布韦的其它数据库,以及阿富汗和尼日利亚的验尸数据库。所有试点均发现这一分类是可行和有用的。

世卫组织对孕产妇死亡原因的新分类法在结构上很简单,易于制表,仅列有大类、疾病分类和具体的根本原因。大类下分三小类:直接产科死亡,间接产科死亡,“医疗管理导致的意外并发症”。增添第三小类是为了能够跟踪医源性疾病(例如与剖腹产有关的疾病)趋势。根本原因与导致致命结果的情况被明确分开。最后,工作组决定将妊娠期间自杀以及产后精神病和产后抑郁症导致的死亡列入直接产科死亡类。[3]

工作组就孕产妇临近死亡定义达成了协商一致意见,将其定为“在妊娠、分娩或在妊娠终止后42天内发生的并发症导致孕产妇几乎死亡”。[4] 应根据在出现危及生命的情况后发生的器官机能异常迹象,确定孕产妇临近死亡情况。孕产妇死亡和临近死亡采用同样的根本原因分类。统一用语还有助于评估对孕妇的照护质量。

世卫组织技术工作组建议各国采用新的孕产妇死亡分类系统,并建议在国家增强孕产妇健康计划中考虑列入孕产妇临近死亡问题。统一分类有助于在国家和区域内部以及在国家间和区域间进行可靠比较。采用这一分类还有助于发现卫生系统的缺陷,以便国家克服这些缺陷,减少妊娠和分娩并发症并减轻其致命后果。

a. MRC Maternal and Infant Health Care Strategies Research Unit, University of Pretoria, Gauteng, South Africa.
b. Department of Reproductive Health and Research,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 avenue Appia, 1211 Geneva 27, Switzerland.
c. Liverpool School of Tropical Medicine, Liverpool, England.
d. Office for National Statistics, London, England.

联系João Paulo Souza请发送电子邮件至:souzaj@who.int

《世界卫生组织简报》2009;87:734-734. doi: 10.2471/BLT.09.07100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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