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卫组织代管的伙伴关系
在代管一个伙伴关系时,世卫组织要为伙伴关系秘书处提供行政、信托和法律框架。这些伙伴关系从世卫组织获得其法人资格并受制于本组织的规则和条例。它们拥有独立于世卫组织理事机构的正式治理结构。其规划问责框架也独立于世卫组织的框架之外。
按照执行委员会EB132(10)号决定,世卫组织执行委员会规划、预算和行政委员会定期审查卫生伙伴关系的代管安排,包括为改进健康结果作出的贡献、世卫组织与每个代管的伙伴关系之间的互动情况以及这些伙伴关系与世卫组织工作的协调情况。
- 世卫组织改革:代管伙伴关系 执行委员会EB132(10)号决定
目前,世卫组织是四个尚未成为法人实体的正式伙伴关系的代管单位:
世卫组织代管伙伴关系的通用代管条款
根据EB132(10)号决定,秘书处与代管伙伴关系磋商,就世卫组织所有代管伙伴关系制定和适用通用代管条款。总干事颁布的代管条款载明了世卫组织代管和管理正式伙伴关系的业务框架,重申世卫组织所有规则也适用于代管伙伴关系;针对某些规则,代管条款特别规定了伙伴关系可有哪些例外和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