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流行预防、准备和应对协定

2025年6月27日 | 问答

世界卫生组织会员国同意启动一项全球进程,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起草和谈判一项公约、协定或其他国际文书,以加强大流行预防、准备和应对。2025年5月20日第七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在WHA78.1号决议中通过了《大流行协定》,并成立了一个政府间工作组负责完成《大流行协定》工作,以便将其开放供世卫组织会员国签署和批准。

鉴于COVID-19大流行的影响,世卫组织194个会员国建立了起草和谈判一份防范和应对大流行的公约、协定或其他国际文书(在本专题问答中统称为“文书”)的进程。这是因为需要确保国内和全球各地社区、政府和社会各界做好更充分的准备和加强抵御能力,以预防和应对未来的大流行病。巨大的人命损失、对家庭和整个社会的破坏以及对发展的影响是各国政府认为需要采取持久行动防止此类危机重演的因素。

拟议文书的核心是需要确保人人平等地获得预防大流行所需的工具(包括疫苗、个人防护装备、信息和专业知识等技术)以及获得卫生保健服务。

世卫组织会员国为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的规定,已制定了另外两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协定,即《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国际卫生条例(2005)》。

世卫组织会员国制定和通过此类协定的目的是,加强在事关社区、国家和全球人民健康和福祉的多个领域的合作和协调行动。

这些国际文书表明,世界各国承诺解决本国公民的健康需求,改善人民健康状况并加强各地社区的社会经济地位。

考虑制订大流行预防、防范和应对国际协定的进程由世卫组织会员国发起,并由世卫组织会员国全面领导和作出决定。

2021年12月,世卫组织会员国在世界卫生大会(由其所有194个主权会员国组成的世卫组织最高决策机构)特别会议上决定成立一个代表世界所有区域的政府间谈判机构,负责起草和谈判一项关于大流行预防、防范和应对的世卫组织公约、协定或其他国际文书,以期根据世卫组织《组织法》第十九条或政府间谈判机构认为适当的《组织法》其他条款通过这一文书。

第十九条授权世界卫生大会194个会员国就世卫组织权限范围内的任何事项通过公约或协定。迄今为止,根据第十九条制定的唯一文书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该公约自2005年生效以来,迅速发挥作用,为保护人们免受烟草危害做出了重大贡献。

世界卫生大会在关于设立政府间谈判机构和围绕这一新国际文书开展工作的决定中强调指出,世卫组织各会员国在作为主权国家开展工作的同时,应本着与各国和各国人民团结互助的原则,努力制订新文书,在新文书中规定切实可行的行动,以应对大流行病和其他突发卫生事件的原因和后果。

政府间谈判机构的进程使各有关方面能够通过以下方式积极参与:

  • 向会员国和相关利益攸关方征求对各项工作(包括确定实质性内容、工作草案、概念预稿、预稿以及促成政府间谈判机构在其第十三次会议续会期间商定的提案的各版后续草案)的书面和口头意见;
  • 举行区域磋商;
  • 就一些关键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非正式磋商,包括与专家进行磋商;
  • 举行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和利益攸关方的意见;以及
  • 定期举行情况通报会。

政府间谈判机构的进程包括13轮正式会议,其中9轮会议有续会,此外还就协定草案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许多非正式和闭会期间谈判。经过三年多的密集谈判,世卫组织会员国于2025年4月16日结束了政府间谈判机构第十三次会议,确定了《大流行协定》草案终稿,以供提交2025年5月19日开始的第七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和通过。

在此观看4月16日的闭幕会议,包括谭德塞博士,政府间谈判机构联合主席和多个会员国的发言。该草案的目标是面对未来的大流行威胁在预防、防范和应对方面加强全球合作。

世界卫生大会在2025年5月20日通过的《世卫组织大流行协定》决议中,决定成立政府间工作组这一新机构,由该工作组负责推进《世卫组织大流行协定》第12条所述的病原体获取和惠益分享(PABS)附件的起草和谈判工作,并将工作结果提交第七十九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

政府间工作组还负责在必要情况下促进开展有关活动,促进通过PABS附件,并促进在第七十九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PABS附件后开放《世卫组织大流行协定》供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加入或正式确认。于2025年7月9日至10日举行了政府间工作组第一次组织安排会议。

2025年4月16日,世卫组织会员国结束了政府间谈判机构第十三次会议,商定了《世卫组织大流行协定》草案,以供提交2025年5月19日开始的第七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和通过。

政府间谈判机构的进程包括13轮正式会议,其中9轮会议有续会,此外还就协定草案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许多非正式和闭会期间谈判。

2021年12月,世卫组织会员国要求世卫组织总干事召集政府间谈判机构会议并支持其工作,包括在194个会员国确定的范围内促进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非国家行为者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参与谈判进程。

政府间谈判机构进程由世卫组织会员国建立,并由世卫组织会员国组织和领导起草、讨论和谈判工作,世卫组织仅充当该进程的秘书处。因此,世卫组织秘书处的作用是支持各国(其会员国)就这一新的国际文书进行谈判并达成共识。《协定》的内容不由世卫组织秘书处确定,而是由世卫组织会员国谈判和商定。

除了世卫组织会员国之外,制定新文书的进程还为与相关利益攸关方接触提供广泛的机会,包括与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以及与世卫组织有正式关系的其他广泛非国家行为者接触,以确保广泛积极参与政府间谈判机构进程。此外,世卫组织正在通过与利益攸关方举行公开听证会征求补充意见,这些利益攸关方包括:国际组织;民间社会;私营部门;慈善组织;科学、医学、公共政策和学术机构以及具有相关知识、经验和/或专长的其他实体。

世界卫生大会各附属机构(如政府间谈判机构和政府间工作组)的运作遵循包容、透明、高效、会员国主导和共识原则。公布整个进程的所有相关环节。政府间谈判机构网站是关于该机构的主要信息来源。将为政府间工作组创立类似网站。

关于政府间谈判机构的更多信息(英文)

《世卫组织大流行协定》是世卫组织各会员国作为主权国家代表国际社会做出的全球承诺,各会员国共同承诺预防和公平应对大流行并为此做好准备,以便个人、社区和国家不会重演COVID-19大流行期间的惨剧。

重要的是,该《协定》确定了大流行预防、准备和应对原则、优先事项和具体目标,以便:

  • 建立抵御大流行病的能力;
  • 支持预防、发现和应对有大流行潜力的疫情;
  • 确保公平获得大流行应对措施;以及
  • 加强世卫组织并增强其责任感,以支持全球协调。

《大流行协定》补充了旨在使世界更安全、不受大流行影响的其他倡议、行动和措施,加强了《国际卫生条例》,并增强了致力于公平分享卫生技术、信息和专业知识的全球系统和机构。

《大流行协定》总结了COVID-19大流行的经验教训,为妥善开展重建工作指明了方向。公平是新《协定》的关键驱动因素、原则和结果。

该《协定》要求国家采取全政府和全社会参与的方法,并确保在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进行持续和充分的政治和资金投入,从而促进最高级别的政治承诺。

《协定》力求解决COVID-19大流行期间在关键领域发现的缺口、弱点和不平等现象,包括:

  • 预防、准备和应对安排;
  • 有条不紊地为大流行预防、准备和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以及
  • 建立有关机制,增加公平获得大流行相关卫生产品(包括疫苗、治疗药物和诊断工具)的机会。

关于这些以及许多其他事项的具体建议,见世界卫生大会WHA78.1号决议通过的《协定》案文。

《国际卫生条例(2005)》是植根于《世卫组织组织法》的一项重要国际卫生文书。《国际卫生条例》的目的是“以针对公共卫生危害、同时又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干扰的适当方式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并提供公共卫生应对措施”。

《世卫组织大流行协定》与《国际卫生条例》保持一致并相互补充。2021年卫生大会特别会议在关于设立政府间谈判机构的SSA2(5)号决定中指出,“制定新文书的进程与正在开展的工作之间需要协调一致和相互补充[……]特别是在实施和加强《国际卫生条例(2005)》方面”。

2022年5月,世界卫生大会同意启动一项程序,审议对《国际卫生条例》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这项工作由会员国牵头的一个专门工作组(《国际卫生条例(2005)》修正问题工作组)领导。工作组于2022年11月14-15日举行了第一次会议,并于2024年5月24日结束了其工作。第七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设立的起草小组在会员国就《国际卫生条例》的一整套修正案达成共识后,完成了最初由工作组开始的工作。

世界卫生大会通过WHA75(9)号决定(2022年)要求该工作组“与[政府间谈判机构]的进程相协调,包括在两个主席团之间定期进行协调以及保证会议日程和工作计划的一致性,因为在今后的大流行预防、准备和应对中《国际卫生条例(2005)》和新文书都将发挥核心作用。”

鉴于这两个进程之间的紧密联系,第七十七届卫生大会决定成立一起草小组统一推进这两个进程。该起草小组完成了对《国际卫生条例》的修订工作,并建议延长政府间谈判机构进程的任务期限,以推进《大流行协定》的谈判工作。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建立的资金协调机制也将协助实施《世卫组织大流行协定》。这包括加强和扩大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大流行预防、准备和应对能力,并帮助提供所需的快速增援资金。政府间工作组将为启动该机制制订一项提案,以支持实施《大流行协定》和《国际卫生条例(2005)》。

第七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于2024年6月1日商定的《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包括了对大流行突发事件的定义,这是《国际卫生条例》中新的最高级别警报,可供世卫组织总干事使用。

大流行突发事件的定义系指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的现有机制,确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大流行突发事件旨在引发更有效的国际合作,以应对有可能构成或已经构成大流行的事件。

必须满足以下所有六项标准,才能将某一“事件”(根据《国际卫生条例》,指发生疾病或可能发生疾病的情况)确定为“大流行突发事件”。

这六项标准是:

  1. 必须是一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被确定为不同寻常的事件(一)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二)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
  2. 具有传染病性质;
  3. 已经发生或有很高风险发生广泛的地理传播;
  4. 正在超过或有很高风险超过卫生系统的能力;
  5. 正在造成或有很高风险造成严重的社会和/或经济混乱等;以及
  6. 需要开展迅速、公平和更协调的国际行动。

不会。《世卫组织大流行协定》重申了缔约国在处理公共卫生事务方面的主权原则,其中规定国家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一般原则,享有根据本国卫生政策立法和实施法律的主权权利。

《世卫组织大流行协定》第22条第2款规定,“《世卫组织大流行协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赋予世界卫生组织秘书处,包括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任何权力,使其能指示、命令、修改或以其他方式规定任何缔约方的国家和/或国内法律(视情况而定)或政策,或者使其能授权或以其他方式强行要求缔约方采取诸如禁止或接受旅行者、强制实施疫苗接种或治疗或诊断措施,或者实行封锁等具体行动。”

《世卫组织大流行协定》第3条确定的一项指导原则是“充分尊重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

与所有国际文书一样,《世卫组织大流行协定》是由主权国家制定的,其中重申了“国家在处理公共卫生事务方面享有主权的原则”。

是的。《世卫组织大流行协定》向所有国家开放供其参加,只要它们愿意,都可以参加。参照《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做法,它还向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开放。

遵约机制由世卫组织会员国确定。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是,一项国际法文书一旦生效,将对其缔约方具有约束力,并必须由这些缔约方“善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