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干事通过电话会议形式召集《国际卫生条例(2005)》(条例(2005))突发事件委员会就野生脊灰病毒的国际传播问题举行了第六次会议。下列条例缔约国提供了关于2015年4月24日委员会上次会议以来实施临时建议的最新情况:阿富汗和巴基斯坦。
委员会注意到自从宣布脊灰的国际传播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来,在野生脊灰病毒传播阻断,总干事发布的临时建议的实施以及野生脊灰病毒国际传播发生率的下降方面都取得了巨大进步。委员会对上述所取得的可喜成就表示赞赏。
委员会感谢非洲各国为消灭脊灰所做出的巨大努力,并注意到在最近12个月非洲没有报告过野生脊灰病毒病例。
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阿富汗对巴基斯坦有两次记录在案的输出情况,说明野生脊灰病毒的国际传播仍在继续。相对于目前在巴基斯坦发现的病毒株,这两起新病例的脊灰病毒分离物与阿富汗最近传播的病毒株关系更为密切。其中一例发生在阿富汗和巴基斯坦边境附近的奎达,第二例在非边境地区的信德省,这表示从脊灰病毒传播地区向更远地区发生国际传播的风险仍然存在。
委员会对阿富汗没有(尤其在机场)对所有年龄国际游客全面实施临时建议表示关切。国际航空游客的疫苗接种情况没有得到追踪,在国际机场出口也没有实施检查并对未接种疫苗的游客加以限制。委员会注意到一些国家要求巴基斯坦和阿富汗入境的游客在入境口岸提供脊灰疫苗接种证明,强烈表明了临时建议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性。发生与坎大哈省大规模接种行动持续中止相关的国际传播的风险性不断增大,是本次会议的另一个重大关切。
与上一年同一时期相比,巴基斯坦2015年报告的病例数还不到2014年同期病例数的三分之一。从2014年10月开始,巴基斯坦未再发生输出情况,该国长期被遗漏和无法获得服务的儿童数量也有所下降。尽管情况有所改善,2015年巴基斯坦的野生脊灰病毒病例数仍占全球的85%。从巴基斯坦输出病毒的风险仍然存在,目前该国在低传播季节持续发生国内传播,而从5月份开始又将进入高传播季节。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巴基斯坦和阿富汗在历史上存在大片脊灰病毒传播的交叉地带,但近期的两国间传播都发生在地理上不相连的持续传播地带间。根据从以往脊灰流行地区所取得的经验,只有强有力的规划行动才能阻断发生在这些地带的跨境传播。委员会强调,根据《国际卫生条例》,在两个会员国之间发生的脊灰病毒传播构成国际传播。委员会在对跨境传播处理所开展合作行动表示赞赏的同时,建议进一步加强协调,提升跨境疫苗接种和监测活动的质量以降低国际传播风险。两国只有同时实现阻断脊灰病毒传播,才能预防国际传播重复发生,才能不使两国所取得的进步付诸东流。委员会祝贺巴基斯坦所取得的改善,并鼓励国际伙伴支持巴基斯坦和阿富汗实施《国际卫生条例》的相关要求。
尽管预防国际传播的首要措施仍然是阻断野生脊灰病毒在感染国家间的传播,降低脆弱地区的易感染性和疫情暴发风险也至关重要。在受冲突影响的国家或地区,由于不安全因素和无法获得服务会导致公共卫生和免疫状况的恶化,那里会更容易暴发脊灰疫情。这些脆弱地区包括受冲突影响的中东、非洲之角和中非,特别是乍得湖地区。这些地方来之不易的成绩会因为复杂人道主义突发事件中卫生系统遭到持续破坏而迅速失去。
全世界已经到了全球消灭脊灰的最后关键阶段,前进势头的减弱会使该全球目标的实现发生逆转或阻碍。委员会一致同意脊灰的国际传播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按修订意见将临时建议延长3个月。委员会在达成这项共识时考虑了下列因素:
- 2015年持续存在野生脊灰病毒的国际传播,在认识到所取得的进步和病例数减少的同时,巴基斯坦和阿富汗在低传播季节仍然发生了国际传播。
- 有可能无法在全球消灭一种世界最严重的疫苗可预防疾病并由此带来费用。
- 继续有必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行动以改善免疫和监测野生脊灰病毒,遏制其国际传播并降低在2015年5/6月份传播旺季开始时发生新传播的风险。
- 武装冲突和复杂的突发事件使越来越多国家的免疫系统遭到破坏,继续发生国际传播将给这些国家造成严重后果。这些脆弱国家中的人群很容易受到脊灰疫情的影响。在这些脆弱国家的疫情极难控制,并会威胁全球消灭脊髓灰质炎最后阶段工作的完成。
- 鉴于许多脊灰国际传播发生在陆地边境,因此必须采取区域方法并加强跨境合作,并同时认识到在脊灰病毒传播活跃的地带存在发生远距离国际传播的风险。
根据风险分级,委员会向总干事提供了下列建议,旨在减少野生脊灰病毒的国际传播,风险分级如下:
- 目前输出野生脊灰病毒的国家。
- 遭受野生脊灰病毒感染但目前无输出情况的国家。
- 不再受野生脊灰病毒感染但仍可能遭受国际传播影响的国家。
委员会更新并应用如下标准对未发现输出情况的时期和未发现新的野生脊灰病毒病例或未在环境样本中发现野生脊灰病毒分离物的时期进行评估:
国家不再输出病毒(未发现新的野生脊灰病毒输出情况):
- 野生脊灰病毒病例:在最近一次病毒输出所导致的第一起病例发病后12个月加上病例发现、调查、实验室检测和报告所需的1个月,或者在最近一次病毒输入所导致的第一起病例后12个月内发病的所有报告且进行脊灰检测的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排除是野生脊髓灰质炎病毒1型,且12个月内采集的该第一起病例的环境样本也检测为阴性,以时间较长的为准。
- 从环境样本分离输出的野生脊灰病毒:自从在受到新输出情况影响的国家采集第一个阳性环境样本后12个月加上实验室检测和报告所需的1个月。
国家不再受到感染(未发现新的野生脊灰病毒):
- 野生脊灰病毒病例:最近一起病例发病后12个月加上病例发现、调查、实验室检测和报告所需的1个月,或者最后一起病例发病后12个月内发病的所有报告并进行脊灰检测的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排除是野生脊髓灰质炎病毒1型,且最后一起病例发病后12个月内采集的环境样本也检测为阴性,以时间较长的为准。
- 从环境样本分离野生脊灰病毒(没有野生脊灰病毒病例):采集最近一个阳性环境样本后12个月加上实验室检测和报告所需的1个月。
临时建议
目前输出野生脊灰病毒的国家
巴基斯坦(最后输出:2014年10月21日)和阿富汗(最后输出:2015年6月6日)。这些国家应当:
- 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正式宣布(如果尚未这样做)阻断脊灰病毒传播是国家公共卫生紧急事项;如果已经作出宣布,则应维持这种紧急状况;
- 确保所有年龄的所有居民和长期游客(即超过四周)在进行国际旅行之前4周到12个月内接受一剂口服脊灰病毒疫苗或灭活脊灰病毒疫苗;
- 对于过去4周至12个月内不曾获得一剂口服脊灰病毒疫苗或灭活脊灰病毒疫苗但需要在4周之内立即旅行的人员,确保其至少在出发时获得一剂脊灰疫苗,这仍会有好处,尤其对经常旅行的人而言;
- 确保按《国际卫生条例》附件6规定的形式向这些游客提供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以记录其脊灰疫苗接种情况并作为其疫苗接种证明;
- 在离境口岸限制不能提供适当脊灰疫苗接种证明的任何居民进行国际旅行。这些建议适用于所有离境口岸的国际游客,不论其交通方式(如陆路、航空、海路);
- 认识到人们在巴基斯坦与阿富汗交界处的跨境流动会继续助长野生脊灰病毒输出,两国应进一步加强跨境合作,显著改善国家、区域和地方层面的协调以大幅提高对跨境旅行者和高危跨境人群的疫苗接种覆盖率。两国在主要跨境区域已经设置疫苗接种小组多年。跨境协调的改善应包括更密切地监督并监测边境过境口岸的疫苗接种质量,以及在过境后追踪那些确认为未接种疫苗的游客。
- 坚持这些措施直至达到下列标准:(i)至少六个月未发现新输出情况,以及(ii)有文件证明已在所有疫区和高危地区全面实施高质量消灭活动;如果没有这类文件,则应维持各项措施直至该国达到上述“不再输出病毒国家”的标准。
- 向总干事提交了关于国际旅行临时建议实施的月报告,包括限制居民旅行的数量和接种疫苗并在离境口岸提供适当文件的游客数量。
遭受野生脊灰病毒感染但目前无输出情况的国家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上述修订的标准,尼日利亚和索马里在接下来一到两个月内如果不再进一步发现野生脊灰病毒,则将符合“不再受野生脊灰病毒感染但仍可能遭受国际传播影响的国家”标准。
在未达到这一时间前,委员会仍然重申其对尼日利亚(最后一起病例:2014年7月24日)和索马里(最后一起病例:2014年8月11日)的建议,两国应当:
- 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正式宣布(如果尚未这样做)阻断脊灰病毒传播是国家公共卫生紧急事项;如果已经作出宣布,则应维持这种紧急状况;
- 鼓励所有居民和长期游客在进行国际旅行之前4周到12个月内接受一剂口服脊灰病毒疫苗或灭活脊灰病毒疫苗;在4周之内立即旅行的人员应鼓励至少在出发时获得一剂脊灰疫苗;
- 保证接受疫苗接种的游客能够获得适当的文件记录其脊灰疫苗接种情况;
- 加紧区域合作和跨境协调以提高对快速发现脊灰病毒的监测,并在难民、游客和跨境人群中大幅增加疫苗接种覆盖率;
- 坚持这些措施直至达到下列标准:(i)至少六个月未在国内发现任何来源的野生脊灰病毒传播,以及(ii)有文件证明已在所有疫区和高危地区全面实施高质量消灭活动;如果没有这类文件,则应维持各项措施直至该国达到“不再受感染国家”的标准;
- 在没有传播证据的12个月结束时,向总干事提供关于实施临时建议所采取措施的报告。
不再受野生脊灰病毒感染但仍可能遭受国际传播影响的国家
埃塞俄比亚、叙利亚、伊拉克、以色列、赤道几内亚和喀麦隆符合该风险类别的标准并应当:
- 提高监测质量,特别是在面临高风险的流动和脆弱人群中,以减少未被发现的野生脊灰病毒的传播风险;
- 加紧努力确保为流动和跨境人群、国内流离失所者、难民和其他脆弱人群接种疫苗;
- 加强区域合作和跨境协调以确保快速发现野生脊灰病毒并为高危人群接种疫苗;
- 坚持这些措施并记录全面开展高质量监测和疫苗接种活动的情况;
- 在没有再次输入脊灰病毒证据的12月结束时,向总干事提供关于实施临时建议所采取措施的报告。
这些国家应根据下表提供最终报告:
国家 | 最近发病病例/阳性环境分离物 | 最终报告限期 |
埃塞俄比亚 | 2014年1月5日 | 2016年2月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2014年1月21日 | 2016年2月 |
以色列 | 2014年3月30日 | 2016年4月 |
伊拉克 | 2014年4月7日 | 2016年5月 |
赤道几内亚 | 2014年5月3日 | 2016年6月 |
喀麦隆 | 2014年7月9日 | 2016年8月 |
关于所有感染国家的其他考虑
委员会强力敦促消灭脊灰的全球伙伴在该规划的这一关键时期对所有受感染国家提供最佳支持,特别是对像阿富汗这样很大程度不完全实施《国际卫生条例》下的临时建议的国家。鉴于不断变化的状况,委员会建议特别是在高传播季节即将开始时,应保证对国际传播和缓解风险因素的措施进行阶段审查和评估。
注意疫苗衍生脊髓灰质炎病毒
尽管不是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委员会仍然注意到遏制疫苗衍生脊髓灰质炎病毒疫情发生是消灭脊灰最后阶段战略的关键部分。委员会建议更多关注正在马达加斯加传播的1型疫苗衍生脊髓灰质炎病毒并注意消灭脊灰的工作在所有脊灰病毒传播被阻断前是不能完成的。委员会敦促国际伙伴进一步为马达加斯加提供支持来应对正在传播的疫苗衍生脊髓灰质炎病毒挑战。
根据野生脊灰病毒的相关建议、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的报告和现有可获得的信息,总干事接受了委员会的评估,并于2015年8月10日决定与野生脊灰病毒相关的事件仍然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干事批准了委员会关于“目前输出野生脊灰病毒的国家”、“遭受野生脊灰病毒感染但目前无输出状况的国家”、“不再受野生脊灰病毒感染但仍可能遭受国际传播影响的国家”等三种类型国家的建议并依据委员会的修订意见和于2015年8月10日开始生效的《国际卫生条例》下减少野生脊灰病毒国际传播的临时建议决定延长。总干事感谢委员会委员和顾问提出的意见并请其于三个月后重新评估这方面状况。
鉴于对正在发生的疫苗衍生脊髓灰质炎病毒传播的关切,总干事强调了阻断包括疫苗衍生脊髓灰质炎病毒疫情在内的所有脊灰病毒传播对于成功完成消灭脊灰行动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