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7日总干事通过电话会议形式召集《国际卫生条例(2005)》(条例(2005))突发事件委员会就2014-2015年野生脊灰病毒的国际传播问题举行了第四次会议。下列条例缔约国提供了关于2014年11月13日委员会上次会议以来实施临时建议的最新情况:喀麦隆、赤道几内亚、巴基斯坦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委员会注意到野生脊灰病毒的国际传播在继续,2014年11月13日之后巴基斯坦向邻国阿富汗输出了一例新病例。虽然巴基斯坦报告的病例数出现季节性减少,但所有四个省份和联邦直辖部落地区仍持续存在传播。委员会认为源自巴基斯坦的国际传播风险将会持续。委员会赞赏巴基斯坦制定了一项新的强有力的“淡季”疫苗接种计划,建立了国家和省级应急行动中心,并在南北瓦济里斯坦重新展开免疫运动。尽管如此,助长巴基斯坦野生脊灰病毒国际传播的主要因素自2014年11月13日突发事件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以来没有发生很大变化。
2014年3月以来没有关于野生脊灰病毒国际传播的其它记录。虽然从其它9个受感染会员国发生新国际传播的风险似乎已经有所降低,但发生国际传播的可能性仍是一项全球威胁,并因中东和中非遭受冲突影响地区的扩大而加剧。此外,受冲突影响的国家不可避免地会减少卫生服务的提供,致使许多这种高风险国家的免疫体系恶化。
委员会认为脊灰传播仍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议将临时建议再延长3个月。委员会在达成这项共识时考虑了下列因素:
- 2014年全年持续存在野生脊灰病毒的国际传播;
- 有可能无法在全球消灭一种世界最严重的疫苗可预防疾病并由此带来费用;
- 继续有必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行动以阻断野生脊灰病毒的传播并防止2015年5/6月份传播旺季开始后发生新传播;
- 武装冲突和复杂的紧急情况使越来越多国家的免疫体系遭到破坏,进一步国际传播将给它们造成严重后果。面对极难控制的脊灰感染和疫情,这些脆弱国家中的人群很容易受到影响;
- 鉴于脊灰的许多国际传播发生在陆地边界,因此必须采取区域方法和合作。
委员会衷心感谢各国为响应临时建议所作的努力,并根据其先前为协助各国按条例采取应对行动而制定的标准审查了进展。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临时建议在所有受影响国家未得到完整实施,这些国家中许多受到区域冲突的影响。
根据对先前符合“目前输出野生脊灰病毒的国家”或“遭受野生脊灰病毒感染但目前无输出情况的国家”标准的10个国家的最新风险分级,委员会向总干事提供了下列建议,旨在减少野生脊灰病毒的国际传播。委员会增加了第三个风险类别,涉及“不再受野生脊灰病毒感染但仍可能遭受国际传播影响的国家”。委员会还注意到来自四个目前输出病毒国家的反馈,其中强调了在有大量人口跨越漫长的边界和共同的流行病区进行流动的情况下实施消灭脊灰措施的种种挑战。因此,委员会建议各国应用区域方法并与邻国一道制定联合免疫策略。
目前输出野生脊灰病毒的国家
喀麦隆(直至3月11日)、赤道几内亚(直至4月4日)、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直至3月17日)和巴基斯坦应当:
- 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正式宣布(如果尚未这样做)阻断脊灰病毒传播是国家公共卫生紧急事项;如果已经作出宣布,则应维持这种紧急状况;
- 确保所有居民和长期游客(即超过四周)在进行国际旅行之前4周到12个月内接受一剂口服脊灰病毒疫苗或灭活脊灰病毒疫苗;
- 对于过去4周至12个月内不曾获得一剂口服脊灰病毒疫苗或灭活脊灰病毒疫苗但需要在4周之内立即旅行的人员,确保其至少在出发时获得一剂脊灰疫苗,这仍会有好处,尤其是对经常旅行的人而言;
- 确保按《国际卫生条例(2005)》附件6规定的形式向这些旅行者提供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以记录其脊灰疫苗接种情况并作为其疫苗接种证明;
- 加紧跨界协调以增强监测工作,及时发现脊灰病毒并大幅提高难民、旅行者和跨境人群中的疫苗接种覆盖率;
- 坚持这些措施直至达到下列标准:(i)至少六个月未发现新输出情况,以及(ii)有文件证明已在所有疫区和高危地区全面实施高质量消灭活动;如果没有这类文件,则应维持各项措施直至至少12个月不出现新输出情况。
委员会注意到自喀麦隆、叙利亚和赤道几内亚各自记录有输出情况以来,满12个月的日期分别是2015年3月11日、3月17日和4月4日1。到这些日期时,如果不再进一步发生输出情况,则喀麦隆和赤道几内亚将符合“遭受野生脊灰病毒感染但目前无输出情况的国家”标准,并将遵从有关该风险类别的建议。叙利亚将符合“不再受野生脊灰病毒感染但仍可能遭受国际传播影响的国家”标准。
鉴于继续存在国际传播风险,喀麦隆和赤道几内亚都应当特别注意:
- 加强区域合作和跨界协调以确保及时发现野生脊灰病毒并为难民和流动人群接种疫苗。
巴基斯坦除此之外应当:
- 在离境口岸限制不能提供适当脊灰疫苗接种证明的任何居民进行国际旅行。这些建议适用于所有离境口岸的国际旅行者,不论其交通方式(如陆路、航空、海路);
- 注意到前面述及的关于紧急旅行的建议仍然有效(即对于不曾获得适当脊灰疫苗接种但需要立即旅行的人员,必须至少在出发时为其接种一剂脊灰疫苗并向其提供适当的疫苗接种证明);
- 继续每月向总干事提交报告说明国际旅行方面临时建议的实施情况,包括被限制旅行的居民人数以及在离境口岸接种了疫苗并获得适当证明的旅行者人数;
- 认识到人们在与阿富汗交界处跨境流动会继续助长野生脊灰病毒输出,巴基斯坦应当加强跨界工作,改善与阿富汗的协调以大幅提高对跨境旅行者和高危跨境人群的疫苗接种覆盖率。
遭受野生脊灰病毒感染但目前无输出情况的国家
阿富汗、尼日利亚、索马里、埃塞俄比亚(直至3月16日)、伊拉克(直至5月19日)和以色列(直至4月28日)应当:
- 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正式宣布(如果尚未这样做)阻断脊灰病毒传播是国家公共卫生紧急事项,如果已经作出宣布,则应维持这种紧急状况;
- 鼓励居民和长期游客在进行国际旅行之前4周至12个月内接受一剂口服脊灰病毒疫苗或灭活脊灰病毒疫苗;对于需要在4周内立即旅行的人员,应鼓励其至少在出发时接受一剂疫苗;
- 确保向获取这种疫苗的旅行者提供适当文件,以记录其脊灰疫苗接种状况;
- 加紧跨界协调以增强监测工作,及时发现脊灰病毒并大幅提高难民、旅行者和跨境人群中的疫苗接种覆盖率;
- 坚持这些措施直至达到下列标准:(i)至少六个月未在国内发现任何来源的野生脊灰病毒传播,以及(ii)有文件证明已在所有疫区和高危地区全面实施高质量消灭活动,如果没有这类文件,则应维持各项措施直至至少12个月没有传播迹象;
- 鉴于继续存在国际传播风险,加强区域合作和跨界协调以确保及时发现野生脊灰病毒并为难民和流动人群接种疫苗。
委员会注意到自埃塞俄比亚、以色列和伊拉克各自发现野生脊灰病毒以来,满12个月的日期分别是2015年3月16日、4月28日和5月19日。到这些日期时,如果不再进一步发现野生脊灰病毒,则埃塞俄比亚、伊拉克和以色列将符合“不再受野生脊灰病毒感染但仍可能遭受国际传播影响的国家”标准。
不再受野生脊灰病毒感染但仍可能遭受国际传播影响的国家
如果埃塞俄比亚到3月16日,叙利亚到3月17日,以色列到4月28日,伊拉克到5月19日不再进一步发现野生脊灰病毒,则这些国家将符合该风险类别的标准并应当:
- 提高监测质量以减少未被发现的野生脊灰病毒传播风险,特别是在面临高风险的流动和脆弱人群中;
- 加紧努力确保为流动和跨境人群、国内流离失所者、难民和其他脆弱人群接种疫苗;
- 加强区域合作和跨界协调以确保及时发现野生脊灰病毒并为高危人群接种疫苗;
- 坚持这些措施同时在12个月内记录全面开展高质量监测和疫苗接种活动的情况。
根据这一意见,以及受影响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目前获得的信息,总干事接受委员会的评估并于2月27日决定继续宣布野生脊灰病毒国际传播是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干事支持委员会针对“目前输出野生脊灰病毒的国家”、“遭受野生脊灰病毒感染但目前无输出情况的国家”和“不再受野生脊灰病毒感染但仍可能遭受国际传播影响的国家”提出的意见,并作为条例(2005)下的临时建议予以延长,自2015年2月27日起实施,旨在减少野生脊灰病毒的国际传播。总干事感谢委员会委员和顾问提出的意见并请其在未来3个内重新评估这方面状况,尤其要考虑是否应将临时建议延长至2015年世界卫生大会之后或者到时是否需要制定长期建议以更有效地减少脊灰的国际传播风险。
1委员会在评估12个月未发现新输出情况和12个月未发现新的野生脊灰病毒病例或未在环境样本中发现野生脊灰病毒分离物时应用了下列标准:
国家不再输出病毒(未发现新的野生脊灰病毒输出情况):
- 野生脊灰病毒病例:在最近一次病毒输出所导致的第一起病例发病后12个月加上病例发现、调查、实验室检测和报告所需的6个星期。
- 从环境样本分离输出的野生脊灰病毒:自从在受到新输出情况影响的国家采集第一个阳性环境样本后12个月加上实验室检测和报告所需的4个星期。
国家不再受到感染(未发现新的野生脊灰病毒):
- 野生脊灰病毒病例:最近一起病例发病后12个月加上病例发现、调查、实验室检测和报告所需的6个星期。
- 从环境样本分离野生脊灰病毒:采集最近一个阳性环境样本后12个月加上实验室检测和报告所需的4个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