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共收到300多项关于世卫组织《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拟议修正案。各国政府上周继续详细审查了其中大量修正案。在《国际卫生条例》修正问题工作组主持下进行的第四轮密集讨论期间,196个《国际卫生条例》缔约国(包括世卫组织194个会员国(1))讨论了与以下议题有关的拟议修正案:
- 负责当局——第四条
- 通报、核实和提供信息——第五条(第四款和新增第五款)、第六至第十一条、附件2和新增附件2
-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定——第十二条
- 突发事件委员会——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
- 临时建议和长期建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工作组商定应在闭会期间继续作出以下努力:
- 在各种拟议修正案的支持者之间进行讨论,以期提出任何结果供起草小组考虑;
- 召开闭会期间简报会,促进开展对所有起草小组成员开放的混合形式的非正式磋商,并在待公布的日期和时间与政府间谈判机构联合进行闭会期间工作,内容涵盖《国际卫生条例》修正问题工作组第四次会议期间讨论的条款和附件,包括闭会期间工作主题。非正式磋商的结果不构成商定文本,将在2023年10月《条例》修正问题工作组下一次会议之前进行翻译并提供。
《国际卫生条例》最初目的是,为各国制定一致的方法和义务,以防范和应对具有国际传播风险的疫情和其他紧急公共卫生事件。最初的《国际卫生条例》(International Sanitary Regulations)分别在1969年(此后成为《国际卫生条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1981年和2005年做过三次修正。于2014年和2022年对2005年通过的《国际卫生条例》版本进行了两次修正(最近的修正案文尚未生效)。最新提出的修正案意在应对COVID-19大流行带来的挑战。
新西兰前卫生总干事兼《国际卫生条例》修正问题工作组联合主席Ashley Bloomfield博士说,“缔约国根据COVID-19的经验教训将《国际卫生条例》重大实质性领域定为需要修订的主要领域。我们本周在这些领域取得了良好进展”。
“COVID向世界展示了我们所有人是多么脆弱,以及如果我们要为下一次重大事件做好准备,全球公共卫生架构需要解决哪些问题。上周会议的讨论基调清楚地表明,每个人都希望确保这一进程取得成功。”
在7月24日至28日为期5天的会议期间,工作组强调指出,必须充分审议拟议修正案,填补《国际卫生条例》实施工作的重大缺口,同时应铭记公平、主权和团结原则的重要性。
《国际卫生条例》修正问题工作组联合主席、沙特阿拉伯王国卫生部副部长Abdullah M. Assiri博士表示,各国政府致力于加强《国际卫生条例》,以造福每个国家和每个公民。
他说,“各国处于主导地位,掌控着这一进程。它们对《国际卫生条例》提出必要的修正案,并做出应对公共卫生威胁的必要决定。本周,在各国的积极态度影响下和高效率的工作激励下,我们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从现在起到工作组10月开会前,还需做出大量勤奋努力”。
在修订《国际卫生条例》的同时,各国政府还在谈判起草世卫组织关于大流行预防、防范和应对的文书,也称为大流行协议。政府间谈判机构与《国际卫生条例》修正问题工作组于7月21日和24日举行了联合全体会议,讨论了政府间谈判机构和工作组进程及文书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两个机构共同关心的议题。
世卫组织会员国于1951年颁布了《国际卫生条例》(International Sanitary Regulations),这是2005年制定的《国际卫生条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的前身。《国际卫生条例(2005)》是一项对196个缔约国(包括194个世卫组织会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文书。
(1)列支敦士登和罗马教廷是《国际卫生条例》的缔约国,但并不是世界卫生组织的会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