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实
- 人权是所有人的普遍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
- 健康权和其他与健康相关的人权是国际人权文书所载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也承认健康权。
- 人人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的权利。各国有制定和实施立法和政策的法律义务,以保证民众能够普遍获得优质卫生服务并解决导致健康差距的根源问题,包括贫穷、污名化和歧视。
- 健康权与包括受教育权、参与权、食物权、住房权、工作权和知情权在内的其他人权不可分割。
- 以初级卫生保健为基础的全民健康覆盖有助于各国实现健康权,可确保所有人都能公平获得负担得起的卫生服务。
概述
人权已被载于人权文书。世卫组织所有会员国都已至少批准一项其中载有人们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的国际人权条约。在批准条约之后,国家有保护和实现该条约中所承认的各项权利的法律义务。为了履行具有约束力的人权承诺,各国需要在健康方面采取基于人权的方法。
健康与人权
多项国际法律文书规定人人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的权利,其中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人权包括自由和应享权利。自由包括控制自己的健康和身体的权利(例如,性权利和生殖权利)和不受干涉的权利(例如,免受酷刑和未经同意的医疗和试验,特别是对残疾人而言)。应享权利包括不受任何歧视地获得优质卫生服务的权利。
在健康方面采取基于人权的方法要求各国建立符合权利标准、有效、促进社会性别变革的、综合和负责任的卫生系统,并采取其他公共卫生措施,以改善健康问题的基本决定因素,如获得水和卫生设施。
这意味着各国必须确保立法和卫生政策与规划尊重和促进实现人权。研究表明,遵守人权义务的积极措施有助于各国改善实质平等和增强抵御冲击的能力。例如,将人权框架运用于生殖健康可以有助于我们确定可预防的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是如何由各种侵犯人权行为造成的,包括歧视和缺乏获得优质卫生服务的机会。
基本人权原则
基于人权的方法要求将基本人权原则和标准纳入卫生服务和卫生系统政策的主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其中包括:
不歧视和平等:这需要优先考虑被落在最后面的民众的需求,以实现公平。将公平作为公共卫生中确定和解决不同亚人群之间不公平但可补救的健康差异的框架。基于人权的方法规定了将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律保护付诸实际行动的法律标准和义务。
解决歧视问题需要关注歧视的重叠和交叉因素,特别是性别、种族、族裔、残疾、性取向、性别认同和社会经济地位。通过交叉视角,可以审查由多种排斥理由造成的健康不平等现象,并可通过应对交叉因素来实施健康干预措施。例如,这将包括确保以人们能够获得所需信息的格式提供健康信息。
参与:参与需要增强卫生服务使用者、社区和民间社会参与整个规划周期和各级系统的卫生计划制定、决策和实施进程的能力。要想实现切实参与,必须要有解决权力不平衡、重视经验证据和管理利益冲突以满足人们的需求和期望的明确战略。参与性计划制定技巧可用于让受益人群参与卫生服务的设计或公共支出先后次序的确定。
问责制:各国必须建立有效的无障碍问责机制。这些机制可包括行政和司法补救措施以及国家人权机构、卫生监管机构和社会照护监管机构等其他机构的监督。通过定期审查各国对其健康相关人权义务的遵守情况,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内的联合国人权机制发挥了至关重要的问责作用。
人们日益认识到对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进行监管以确保它们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性。例如,通过颁布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禁令,各国正在履行其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管理烟草控制的承诺。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三分之一国家(66个)已经完全禁止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逐步实现和国际合作
有些人权义务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例如保证不歧视。获得尖端卫生技术等健康权的其他组成部分则须遵守逐步实现原则。在法律上,各国有义务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来制定和执行基于权利的立法、政策和规划。有能力提供援助的国家有义务与资源较少的国家开展合作。
健康权的核心组成部分
健康权包括四个相互关联的基本要素:可得性、无障碍、可接受性和质量。
可得性是指需要为所有人提供数量足够且能够正常运转的卫生机构、商品和服务。可通过分析包括按年龄、性别、地点和社会经济地位分类的不同层次的分类数据以及旨在了解覆盖差距的定性调查来评估可得性。
无障碍要求每个人都能使用卫生机构、商品和服务。无障碍有四个方面:不歧视、物理无障碍、经济无障碍(可负担性)、信息无障碍。这对残疾人尤其重要,因为他们经常遇到与无法获得服务、设施和卫生信息有关的重大健康障碍。
无障碍的评估需要分析卫生系统和服务面临的物理、地理、财政和其他障碍,以及这些障碍如何影响边缘化人群。它要求在法律和政策中确定或适用明确的规范和标准来消除这些障碍。
可接受性关系到尊重医学伦理、文化上的适当性和对性别的敏感性。可接受性要求卫生机构、商品、服务和规划要以人为本,要满足不同人群的具体需要,并且符合关于保密和知情同意方面的国际医学伦理标准。
质量延伸到健康问题的基本决定因素,例如安全的饮用水和卫生设施,以及要求卫生机构、商品和服务需要经过科学和医学批准。
质量是全民健康覆盖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优质卫生服务应该:
- 安全:避免对护理对象造成伤害;
- 有效:向有需要的人提供循证服务;
- 以人为本:提供符合个人需要的护理;
- 及时:减少等待时间和有害的延误;
- 公平:提供的护理不能因年龄、性别、族裔、残疾、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地位而有不同的质量;
- 综合:在整个生命历程中提供全方位的卫生服务;以及
- 高效: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避免浪费。
载有健康权的人权条约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五条(辰)项之4);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f)项、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第2款(b)项);
- 《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四条);
-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第28条、第43条第1款(e)项和第45条第1款(c)项);
- 《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二十五条)。
世卫组织的应对
世卫组织支持各国履行其人权承诺,确保不受歧视地获得有效、优质的卫生服务和健康问题的基本决定因素。为实现这一目标,世卫组织: